【案情简介】
某环境技术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服务公司”)接受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工作,服务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比对监测报告》的废水采样记录表显示,2024年10月10日该环境服务公司分别于9:34、10:05、10:38对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出水口进行三次采样。但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该环境服务公司实际于当日9:20-9:40进行现场采样,其他时段未发现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采样。上述废水采样记录表显示的采样时间和实际现场采样时间不一致,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该环境服务公司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环境服务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依法对该环境服务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案例反映部分环境监测机构受利益驱使,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环境监管秩序。环境监测机构应常态化组织法治意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育职业伦理与责任意识,同时建立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内部监督与问责,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筑牢制度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