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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MB2D114502/2025-0006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6-03
名称: 【典型案例】广州市南沙区查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失实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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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广州市南沙区查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失实案

发布日期:2025-06-0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为水质与废水、环境空气与废气以及噪声等项目的监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检测技术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1)对中山市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等五个公司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有组织及无组织臭气浓度采样均仅采集了1个样品,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第4.4.1及4.4.2“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个”的采样频次要求;(2)对中山市某玻璃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采样仅采集了1个样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4.3“实行连续1小时采样,或者实行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的采样频次要求;(3)对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非甲烷总烃采样时间为11:00-12:00,不能体现采样是否等时间间隔采样,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中10.2.2“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的要求。另外,视频监控显示,该检测技术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于11:34进入企业,原始记录显示的采样时间和实际现场采样时间不一致。该检测技术公司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检测技术公司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依法对该环境服务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检测报告是企业排污状况的真实反映,专业性较强,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谨、认真、规范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建立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