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统计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党务工作;承担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信访、新闻宣传、编志、议案提案办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绩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公共服务等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用途管制科。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区土地储备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
(三)自然资源登记管理科。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并负责其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负责审查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协助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规划核实、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乡村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指导辖区其他村镇规划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参与拟订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协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组织土地核验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协助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编制实施地价标准,组织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五)用地规划管理科。建立辖区空间规划体系。协助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承担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配合、协调总体规划层面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组织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区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重点项目选址论证。配合核发辖区内除重点和跨区以外的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统筹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六)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统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配合核发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外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非跨区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非跨区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七)海洋与林业资源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政策研究,拟订海洋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统筹和指导辖区林地建设。负责林地林权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调查、规划和管理。林相改造、湿地、森林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古树名木保护、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义务植树活动和绿化科普宣传。协助审批林地、征占用和树木伐移行政事项。依法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推进林业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
(八)城市更新管理科。负责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参与拟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基础数据普查工作。统筹组织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实施、监督和考评。负责统筹全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九)市政与交通规划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道路和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和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配合核发辖区内除重点和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配合核发辖区内除重点和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