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东违建处字〔2022〕100251号
当事人:实施建设东涌镇东导村东上二街70号西侧1号西北侧80米框架结构建筑物自编①号的单位或个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导村东上二街70号西侧1号西北侧80米处建设1幢3层(加楼梯间及附属用房)框架结构建筑物自编①号,基底面积为107.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75.09平方米,目前闲置。经规划部门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告》〔2021〕-1、东涌镇城乡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2〕647号、关于无主违法建设自编①号的公告(〔2022〕-1)、《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2021)违43B0119号等为证。
行政处理的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的,我镇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房屋照片、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