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在再次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完成前次申领并已开具的电子票据核销,未通过审验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需进行整改,并暂停票据发放。据此,电子票据系统对财政电子票据审验核销周期明确为六个月内,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区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于2024年9月1日前,将2024年3月1日之前已开具但尚未审验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报区财政局审验。
此外,请各区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上报审验时同步上传对应的票据使用情况说明(公益捐赠票据示范文本见附件1,其他票据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今后,请各区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及时在线上办理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手续,避免因未及时审验影响财政电子票据的正常开具功能。
附件:1.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2.财政票据情况使用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