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相关规定、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拟订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指导镇财政管理工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年度预算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区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收支两条线”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的非税收入征收;负责管理全区财政资金;组织实施全区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财政收支、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负责全区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债务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债务风险,债务限额管理以及债券额度分配、申报发行和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
(五)拟订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全区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六)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七)负责全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参与财政性资金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安排研究,按规定组织开展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和结算审核等工作。
(八)承担综合治税工作,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负责协调税务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承担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全区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
(九)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十)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