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Z2023-1440
二、项目名称:南沙区公安基地电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下称投诉人)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
法定代表人:王立河
被投诉人1: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远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38号第四层B座4102房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5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同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修改采购文件。同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再次修改采购文件。同月26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经评审,明远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同月27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2024年1月5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提出的书面质疑,同月16日,代理机构书面答复质疑。2023年12月26日,采购人与明远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已支付部分合同款。
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事项1、6、8: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的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相应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相应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2.关于投诉事项2、3、5、7、9: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磁炉的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相应的制造商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3.关于投诉事项4:中标人投标文件中饮水机的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饮水机的制造商未取得该中标文件中饮水机的全国饮用水涉水批件,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9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020-84983284,020-39050121。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