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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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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突发事件期间本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预警及应急处置,本委根据突发事件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情况相应处理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等仲裁活动参加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包括仲裁时效中止及延期开庭、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等仲裁程序。
第五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六条 突发事件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人可通过“e仲裁”微信小程序或邮政专递等方式申请立案、延期开庭、中止审理、答辩和提交证据。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经本委同意,可通过电子邮件、视频等途径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将选择邮件、短信、快递等任一合法有效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七条 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庭审活动规范》,本委优先组织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调解、在线庭审,当事人可在开庭前提出在线审理。依法组织的线上调解、在线庭审与线下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电子数据的交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庭审,按照预警级别区分处理:
(一)预警级别为一级、二级的,本委可依职权中止或延期审理案件。
(二)预警级别为三级、四级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委依职权决定中止或延期审理案件。
本委依职权中止或延期案件审理的情形,包括预警发布范围覆盖本委所在行政区和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其他情形下由当事人向本委提供因突发事件影响不能参加庭审的证明。
第九条 延期或中止审理的案件,自突发事件导致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由当事人申请恢复案件审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的,可由本委依职权恢复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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