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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0-2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2006年6月30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协

理论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沙区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民主党派成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教学、研究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对人民政协工作理论与实践及其活动规律的研究,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政协南沙区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沙区政协办公室(南沙区进港大道1S2区二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与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总结交流区政协工作的实践经验,编辑出版有关学术研究刊物和资料;

(三)介绍区内外政协工作动态及政协理论研究动态,向市政协理论研究会和报刊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向市、区政协机关反映会员和广大政协委员对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为区政协的重要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同市政协、兄弟市(区)政协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交流理论研究的信息与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以个人名义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热心人民政协理论研究;

(四)具有一定研究水平、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有关单位提名推荐;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聘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四)在市、区政协理论研究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学习、宣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提交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本会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主持会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人选及届中增补和调整由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务;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对外各项事务;

(三)提出工作报告,交会长会议审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本会的重要学术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邀请名誉会长参加,发挥其顾问、咨询和指导作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

    (二)社会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包括:

    (一)会议和办公费用;

    (二)调研活动费用;

    (三)奖励优秀论文;

    (四)其它业务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委托区政协办公室代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如需解散,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630日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