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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摘要)

发布时间:2007-09-25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

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  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06〕1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不断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的必要性,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两个《意见》的重大意义,努力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意见》与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结合起来,与营造团结民主、活跃有序、安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协商意识,努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有关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支持到位。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协党组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引导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致性,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把握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的要求,全面把握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把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意义,分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与西方多党制的本质区别,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协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增进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广州,作出应有的积极贡献。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学计划;把人民政协理论列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推动党委研究部门、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纳入研究计划,支持和配合政协深化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把人民政协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市属各新闻单位制定年度政协报道计划,使报道经常化,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切实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要贯彻落实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重要原则,切实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要做到‘三在前’,即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对本地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人事安排,要实行先协商后决策,然后再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负责部门,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发展战略、行政区划的变动,事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重要法规、重要行政规章的制定以及市一级的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如政协组成单位和界别设置、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组成人选、政协工作机构设置、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建议案)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协商方案,安排协商活动;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文件材料,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参与协商的单位或人员,为他们提供知情参政条件,同时保证政协委员提出的协商意见能够得到有效的反馈。统一安排和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统一安排和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座谈会上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每次协商活动结束,由政协办公厅(室)写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综合概括协商达成的共识和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及不同的意见,报送同级党政机关和参与协商的有关单位及领导;由政协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内容和协商范围,拟出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会建议案、政协常务委员会建议案、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议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党委、政府研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阅办要求和程序。

    三、支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创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载体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实施,中央、省、市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政协建议案和重点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提案、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以及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举行政情交流会,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决策论证会和听证会,参加党委主要领导定期召开的邀请包括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出席的征求意见会,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听取纪检监察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安排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对建议案、提案、专题调研报告等进行跟踪督办,通过“政协之声”、政协网站、政协会刊等媒体的政协专题节目或专栏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每年初,以直接提出需要政协监督的事项或审定政协党组提出的监督任务的形式,支持政协就全年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作出总体安排。构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支持政协每年就一些关系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视察,参与由党政机关牵头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充分发挥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的委员的作用,进一步畅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支持政协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检查监督;支持政协每年选择1-2个党政部门或“窗口”行业开展专项评议活动,组织委员与被评议单位沟通和交换意见,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支持政协每年组织若干个政情社情通报会,安排纪检、政法和政府“窗口”部门的领导定期向政协通报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交通安全等关系民生的工作情况,不断拓宽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领域;支持政协在自身的媒体和与新闻单位合办的节目中,组织委员有序地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的作用。要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工作,接受监督的有关部门对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指定有关部门跟踪落实,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建立健全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有效开展的制度。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通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通报所在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情况。完善特约监督员的管理制度,明确特约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和产生办法,明确特约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特约监督员的管理。完善人民政协提案的办理机制,每年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由政协提案委将提案集中送交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安排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政府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提案办理第一责任人和专人督办提案制度,落实承办责任。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未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向政协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四、突出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领域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要围绕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高举大团结大联合的旗帜,广泛开展维护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促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的海外联谊和交流交往活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协围绕中心参政议政,更好地服务大局。根据年度工作的重点和政协的要求,就有关专题委托政协举办或与政协联合举办议政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要发挥联系广泛、智力密集的优势,选择一些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民主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支持政协通过设置网上民意信箱、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旁听政协例会和参加政协的履职活动等形式,搭建能够让民意充分表达的平台,不断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提出、受理和反馈机制,广泛倾听人民呼声,积极反映人民要求。支持政协按照政协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各党派团体的界别作用、上下级政协的互动作用,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总体水平。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调研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安排的专题调研活动,党政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大力支持配合;建立相互沟通信息、交流情况、交换资料的日常渠道,密切党政有关部门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对口协作和配合的关系;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区)长办公会议,应视议题的内容邀请政协有关领导、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委员参加,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高度重视政协建议案和重大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政协参政议政的实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协建议案和重大提案的办理制度和程序,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建议案、政协常务委员会建议案、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集体提案,由党政联系政协的领导或办公厅(室)领导牵头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建议案办理(除涉及面特别广、问题特别复杂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时限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市(区、县级市)政府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每年底要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情况,听取政协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经党委或政府领导签批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专题议政会议汇报、社情民意信息,视情况纳入督办范围,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领导阅批和采纳情况。

   五、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抓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新发展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有适当的数量;在政协机关担任专职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数量。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与中共领导干部应享受同等待遇,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完善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就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重点问题、重大活动进行协商。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发挥政协界别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和扩大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民主渠道,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扩大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团结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广泛开展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谊、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等多种界别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认真研究政协界别的合理设置和调整问题,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有关的党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与政协有关界别之间、各个不同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通过界别渠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

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把有政治热情、有专业知识、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人士吸收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认真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及规章制度,加强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能的能力。改善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条件,落实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视察活动、专题调研和学习培训的费用,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对阻碍政协委员履行职能、侵害政协委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接受政协委员视察和调查的单位必须认真准备、提供实情;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政协委员实行立案审查前,应及时向委员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走访民主党派机关、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制度,了解相关情况,督促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落实。积极探索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新路子,在政协委员比较集中的系统和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联系政协委员;建立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政务活动档案,收集政协委员每届每年参加政协会议活动、提出提案和提供社情民意信息、参加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的情况;建立政协委员述职制度,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单位报告一次履行政协职能的情况;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政协委员、连续四次不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政协常委,征得党委同意后,依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适当调整。

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的政治机关。政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地把党的重大决策贯彻到政协机关的各项工作中去。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经常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推进理论、制度、工作的创新,使政协机关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依照政协章程,不断探索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会议、调研、视察、活动、后勤等各项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政协机关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素质,不断提高政治把握、促进发展、调查研究、团结合作、组织协调的能力。

   六、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同级人民政协组织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全局工作来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每届任期初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未来五年的政协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常委会,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班子成员要主动和政协委员中的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代表性人物交流沟通。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政协的相关会议和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小组讨论。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调政协履职的有关事宜。建立党委统战部与政协办公厅(室)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政府财政部门要把政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协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素养、执政能力、领导水平和民主作风的重要标志,纳入各级党政干部考核的内容。

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政协中的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持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事关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政协履行职能的全年政协工作部署、重大协商会议、重大视察活动、重大专题调研和重大社情民意信息以及重大意见或建议等问题,都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需要党委审批决定的具体事宜,除了及时报告之外还要坚决按照党委的批复意见办理;对党委布置的任务和交派的事宜,要及时办理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办理的结果。密切与党委统战部的合作,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对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要及时向党委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和调整的意见;党委有关部门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及时向党委汇报请示,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搞好政协领导班子、政协委员队伍配备和政协机构的建设。要坚持党管干部和政协依照章程规定选举政协班子、委员的有机统一,认真领会党委意图,统一认识,切实做好选举工作。要加强对政协机关的领导,有计划地做好政协机关干部的选调、任用、培养和提拔工作,及时向党委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党政机关和基层任职,促进机关干部的交流。市政协党组要加强对区、县级市政协的联系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和自身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发挥政协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党委、政协党组和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保证他们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制度,帮助广大机关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争当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贯彻《公务员法》,将政协机关干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配备好工作班子,改善政协机关干部的结构,加强干部的选拔、交流和任用,尤其要加强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加大对政协干部的培训、挂职锻炼的工作力度。要重视非中共、妇女和青年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人品好、人缘好和具有人格力量的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和检查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贯彻意见或配套措施,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各级党委要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