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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沙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摘要)

发布时间:2007-09-25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  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字[2006]1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意见》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一是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意见》,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不断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的必要性,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协商意识。二是要引导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的地位和作用,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活动方式,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把握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的要求,把握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把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三是要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发挥政协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团结一切力量,为构建和谐南沙作出应有的贡献。四是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校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培训计划;支持和配合政协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把人民政协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使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有良好氛围。

  二、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开展  

  (一)切实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三在前”(即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政治协商工作。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南沙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财政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区的发展建设规划、文化发展战略、社会建设整体部署、行政区划的变动、事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重要的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如政协组成单位和界别设置、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组成的人选、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任免、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建议案等),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的整体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专题协商、主席会议的重点协商、政协党组受区委委托或者根据需要召开的部分委员座谈会的交流协商、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对口协商、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事务协商。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区委确定的政治协商任务,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具体安排各项协商活动。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参与协商的单位或人员,为他们提供知情参政条件,同时,保证政协委员提出的协商意见能够得到有效的反馈。区委统一安排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座谈会上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由区委办公室及区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每次协商活动结束,由政协办公室写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呈报区委、区政府、参与协商的单位及领导。党委和政府要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阅办要求和程序。

(二)积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中央、省、市、区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工作进展和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政协建议案、《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和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以及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举行政情交流会,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决策论证会和听证会,参加区委召开的征求意见会,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听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安排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对建议案、提案、专题调研报告等的跟踪督办。

各级党政部门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构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支持政协每年就一些关系到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情况,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视察,参与由区党政部门牵头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充分发挥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的委员作用,进一步畅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支持政协每年组织若干个政情社情通报会,安排纪检、政法和政府“窗口”部门的领导定期向政协通报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交通安全等关系民生的工作情况,不断拓宽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领域。要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工作,接受监督的有关部门对政协的民主监督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整改情况。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党政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围绕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区委和区政府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高举大团结大联合的旗帜,广泛开展维护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促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的海外联谊和交流交往活动。

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支持政协围绕中心参政议政,更好地服务大局。可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政协的实际,就有关专题委托政协举办或与政协合办议政会、研讨会、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等,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可选择一些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由政协牵头组织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民主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要支持政协按照政协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各党派团体的界别作用,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总体水平。

各级党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适当时候邀请区政协、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区委主要领导的调研活动;区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政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安排的专题调研活动,对政协提交的专题调研报告,要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视议题内容邀请政协有关领导、有关专委会负责人参加,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高度重视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政协参政议政的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制度和程序,其中包括:每年政协全会结束后,由政协向区委、区政府集中交办提案,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办理工作。政协委员会建议案、政协常务委员会建议案,由区委联系政协的领导或区政府联系政协的领导牵头办理;政协主席会议督办的重点提案和民主党派集体提案由区委或区政府分管与提案内容有关工作的领导牵头办理;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议案和其他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办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予以答复,政协建议案及闭会期间的提案办理一般不超过3个月时限并随时反馈办理情况。区政府分管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每年底要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情况,听取政协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经区委或区政府领导签批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会议纪要》、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专题议政会议汇报、社情民意信息,由区委或区政府办公室纳入督办范围,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室反馈领导阅批和采纳情况。

    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本区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要保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副主席不少于50%;在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有适当的数量。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支持政协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广泛开展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谊、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发言、界别提案等多种界别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党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各个不同界别的协商交流,通过界别渠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

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把有政治热情、有专业知识、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人士吸收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认真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及规章制度,加强依照宪法和章程履行职能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能的能力。要改善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条件,落实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视察活动、专题调研和学习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对阻碍政协委员履行职能、侵害政协委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保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时间、经费,保证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影响;接受政协委员视察和调查的单位必须认真准备、提供实情;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政协委员实行立案审查前,应及时向区政协党组通报情况。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走访机关、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制度,了解相关情况,督促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落实。基层党委明确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在政协委员比较集中的系统和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委员。

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的政治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精神,依照政协章程,不断探索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会议、调研、视察、活动、后勤等各项工作制度,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政协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政治把握、促进发展、调查研究、团结合作、组织协调的能力。要改善政协机关干部的结构,加强干部的培训、选拔、交流和任用,尤其要加强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委每届任期初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未来五年的政协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常委会,专门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委召开常务委员会和其他全局性的重要会议,邀请区政协主席列席。区委班子成员要主动和政协委员中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代表性人物交流沟通。区委要有一名副书记、政府要有一名副区长联系政协工作。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活动,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小组讨论。建立健全区委、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调政协履职的有关事宜。建立区委统战部与政协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政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协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综合素质、执政能力、领导水平和民主作风的重要标准,纳入党政干部考核的内容。

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持向区委请示汇报工作,对事关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政协履行职能的全年政协工作部署、重大协商会议、重大视察活动、重大专题调研和重大社情民意信息以及重大意见或建议等问题,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征得区委的同意;对需要区委审批决定的具体事宜,除了及时报告之外还要坚持按照区委的批复意见办理;对区委布置的任务和交派的事宜,要及时办理并及时向区委报告办理结果。密切与区委统战部的合作,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和党委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与调整、委员名额和人选问题,常务委员人选推荐提名,委员留任,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安排,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等工作,并提出建议;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的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要及时向区委提出处理和调整意见;区委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充分尊重政协党组的意见,共同搞好政协领导班子、政协委员队伍配备和政协机构的建设。要坚持党管干部和政协依照章程规定选举政协班子、委员的有机统一,认真领会党委意图,统一认识,切实做好选举工作。要加强对政协机关的领导,有计划地做好政协机关干部的选调、任用、培养和提拔工作,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人品好、人缘好和具有人格力量的政协工作队伍。

发挥政协组织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都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党委、政协党组和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督促他们带头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争当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