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9-25
(2007年8月15日政协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
委员会第十四次党组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在政协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政协党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政协党组是党在区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的领导,团结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贯彻区委意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南沙区委的指示,讨论向中共南沙区委提请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二)研究本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统一战线方面的关系;
(三)讨论区政协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以及涉及政协全局性工作方针,并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
(四)参与研究区政协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推荐区政协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讨论决定政协机关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干部的任免;
(五)讨论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政协机关党支部的工作;
(六)讨论政协机关提交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组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
(一)区政协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区政协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
(三)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情况、问题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请示、报告区委的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党组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通报缺席的党组成员。
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第八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有不同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每次党组会议均作记录。对于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中共南沙区委领导和有关同志。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条 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共南沙区委和区纪委汇报。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密切联系普通党员,自觉接受所在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政协 党组 工作 制度
送:陈明德副市长,罗兆慈区长,罗杰明常委,陈万雄副区长 区委,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 发:区政协党组成员 |
政协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15日印发 |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