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7-09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近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在我省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了!
延长“减”“免”期限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调整“延”“缓”期限
*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1年底前可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南沙区人社局 李丽君、徐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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