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 > 通知公告
来源: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手提式灭火器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具,其中4具作为检验样品,4具作为备用样品;
消防水带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2卷作为备用样品;
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每批次产品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下表。
表1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项目
表2 消防水带检验项目
表3 消防应急灯具检验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6-2011《消防水带》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制定。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