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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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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信息

听证告知书--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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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穗规划资源南听告〔2020〕44号

  听证告知书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2.7490公顷(41.235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其中水田0.6582公顷(9.8730亩),水浇地0.1219公顷(1.8285亩),园地1.7316公顷(25.9740亩),其他农用地0.2373公顷(3.559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代先生,联系电话:39053616。)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田

0.6582公顷(9.8730亩)

土地补偿费

263

173.1066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31.5

86.5533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0.1219公顷(1.8285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24.0448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24.0448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园地

1.7316公顷(25.974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341.5581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341.5581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2373公顷(3.5595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46.8074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46.8074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61.8525

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61.8525


合计

1208.1855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大岗镇放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集体土地2.7490公顷属于该社经济发展留用地落地,不需实际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0年7月13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穗规划资源南听告〔2020〕47号

  听证告知书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9269公顷(28.9035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其中水田0.6123公顷(9.1845亩),园地0.1488公顷(2.2320亩),养殖水面1.0808公顷(16.2120亩),其他农用地0.0850公顷(1.275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代先生,联系电话:39053616。)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田

0.6123公顷(9.1845亩)

土地补偿费

263

161.0349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31.5

80.5175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园地

0.1488公顷(2.232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29.3508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29.3508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0808公顷(16.212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213.1878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213.1878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850公顷(1.275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16.7663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16.7663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43.3553

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43.3553


合计

846.8728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集体土地1.9269公顷属于该社经济发展留用地落地,不需实际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0年7月13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穗规划资源南听告〔2020〕46号

  听证告知书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6276公顷(24.414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其中养殖水面1.6276公顷(24.414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代先生,联系电话:39053616。)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养殖水面

1.6276公顷(24.414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321.0441

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321.0441

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36.6210

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36.6210


合计

715.3302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大岗镇新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集体土地1.6276公顷属于该社经济发展留用地落地,不需实际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0年7月13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穗规划资源南听告〔2020〕45号

  听证告知书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5295公顷(7.9425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其中园地0.5295公顷(7.942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代先生,联系电话:39053616。)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年 7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园地

0.5295公顷(7.9425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

104.4439

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

104.4439

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11.9138

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11.9138


合计

232.7154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大岗镇维毓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集体土地0.5295公顷属于该社经济发展留用地落地,不需实际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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