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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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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信息

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听证告知书

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02-09
【浏览字号 :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26.1532公顷(392.2980亩),其中水田6.4482公顷(96.7230亩),水浇地0.5408公顷(8.1120亩),园地0.1169公顷(1.7535亩),养殖水面14.1046公顷(211.569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2.2987公顷(34.4805亩),建设用地2.6190公顷(39.2850亩),未利用地0.0250公顷(0.375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赖荣霞,联系电话:18428315309。)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 月 9 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村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田

6.4482公顷(96.7230亩)

土地补偿费

263万元/公顷(17.5333万元/亩)

1695.8766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31.5万元/公顷(8.7666万元/亩)

847.9384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水浇地

0.5408公顷(8.112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106.6728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106.6728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园地

0.1169公顷(1.7535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23.0585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23.0585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14.1046公顷(211.5690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2782.1323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2782.1323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2.2987公顷(34.4805亩)

土地补偿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453.4186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元/公顷(13.15万元/亩)

453.4186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建设用地

2.6190公顷(39.2850亩)

土地补偿费

394.5万元/公顷(26.3万元/亩)

1033.1955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250公顷(0.3750亩)

土地补偿费

394.5万元/公顷(26.3万元/亩)

9.8625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588.4470

东涌镇三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588.4470

合计

11494.3314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在保证货币安置兑现落实的同时,我区将按规定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的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19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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