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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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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信息

听证告知书--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来源:区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04-06
【浏览字号 :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2.8108公顷,其中水田2.9273公顷,水浇地0.1268公顷,旱地0.0714公顷,园地0.0795公顷,其他农用地7.9346公顷(其中养殖水面6.9454公顷),建设用地1.671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詹吉庆,联系电话:39053149。)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18C04储备地块征地项目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国土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

资源和规划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12月25 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村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水田

2.9273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577.4099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00

577.4099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水浇地

0.1268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25.0113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00

25.0113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旱地

0.0714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14.0836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00

14.0836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园地

0.0795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15.6814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00

15.6814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9892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195.1197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00

195.1197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养殖水面

6.9454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1369.9802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7.2500

1369.9802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建设用地

1.6711

土地补偿费

394.5000

659.2884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

货币

青苗补助费

345.8916

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230.5944

合计

5630.3466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在保证货币安置兑现落实的同时,我区将按规定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南沙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我区承诺在我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批次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 12月 25日

图片1.png

图片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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