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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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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5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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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4〕  7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0672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大岗镇新沙、庙贝、南顺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331公顷(其中耕地0.01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341公顷,以上合计0.0672公顷集体土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067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13692541)。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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