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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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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南报〔2023〕 6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穗南府报〔2023〕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15.7035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3651公顷(耕地9.6899公顷)、未利用地0.31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2035公顷,以上合计14.880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位于南沙区横沥镇的政府控制性国有农用地0.5401公顷(耕地0.0175公顷)、未利用地0.15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1263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5.7035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南沙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208523032),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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