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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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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分局:
你分局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南报〔2022〕419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8号)转发给你分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二)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和开展批后实施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南人社审字〔2021〕13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黄阁镇小虎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均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6〕453号)中落实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黄阁镇新海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在广州市南沙区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5〕1118号)中落实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留东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黄阁镇2004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05〕218号)中落实解决。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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