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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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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20〕23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新联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43.4989公顷(耕地18.9654公顷、园地1.5630公顷、其他农用地22.97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6.7643公顷、未利用地0.3844公顷,以上合计50.647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政府控制的国有农用地0.7926公顷(耕地0.4098公顷、园地0.0938公顷、其他农用地0.28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2.5534公顷、未利用地0.510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54.504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南沙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11843009),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 1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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