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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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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一百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5〕1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172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大岗镇庙贝、庙青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001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726公顷,以上合计0.1727公顷集体土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172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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