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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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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转发关于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9〕62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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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广州段用地问题的请示》(穗府报〔2006〕154号)业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755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供地方案。将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番禺区大石街、骆浦街、沙头街、钟村镇、沙湾镇、榄核镇、大岗镇的集体农用地242.2254公顷(耕地79.3871公顷,园地14.6726公顷,林地52.6553公顷,养殖水面0.2484公顷,其他农用地95.26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27.494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7.7266公顷,合计土地277.446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将国有农用地12.0589(耕地0.0372公顷,园地0.1964公顷,林地11.32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9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8.795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9.5505公顷,合计收回国有土地60.4045公顷。上述土地共计337.8511公顷经完善征收和收回手续后作为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服务区用地10.2346公顷中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用易地补充的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粤国土资(易验)函〔2003〕7、8、10号)。

  三、同意上报的该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应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上述方案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009年11月1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7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广州市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粤府(2009)16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番禺区、荔湾区、佛山市顺德区、中山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3.8124公顷(其中耕地80.80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井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7.4946 公顷、未利用地7.7266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2.0589公顷(其中耕地0.03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63.6454公顷、未利用地9.550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4.288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工程及服务区用地,其中服务区用地10.2346公顷中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补偿费用、安暨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确保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切实落实对该工程用地未批先用的查处意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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