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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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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穗府征〔2016〕99号-

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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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453号文),需将南沙区黄阁镇东湾、东里、沙仔、莲溪、乌洲、留东经济联合社、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31.408公顷(合471.1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阁镇东湾、东里、沙仔、莲溪、乌洲、留东村,万顷沙镇福安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6.053公顷(合90.795亩)、东里经济联合社0.825公顷(合12.375亩)、沙仔经济联合社19.6904公顷(合295.356亩)、莲溪经济联合社1.7546公顷(合26.319亩)、乌洲经济联合社0.8526公顷(合12.789亩)、留东经济联合社0.0173公顷(合0.2595亩),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2.2151公顷(合33.22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耕地

1.9960

土地补偿费

139.812

279.0648

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4.859

209.2986

货币

园地

0.0594

土地补偿费

122.335

7.2667

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2

5.1905

货币

建设用地

3.5842

土地补偿费

244.671

876.9498

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4134

土地补偿费

69.906

28.8991

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黄阁镇东湾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黄阁

镇东

里经

济联

合社

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

0.8172

土地补偿费

174.765

142.8180

黄阁镇东里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2

71.4090

货币

建设用地

0.0078

土地补偿费

244.671

1.9084

黄阁镇东里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黄阁镇东里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经济联合社

园地

1.4337

土地补偿费

122.336

175.3924

大岗镇新联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3

125.2803

货币

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

16.5822

土地补偿费

174.765

2897.9882

大岗镇新联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2

1448.9941

货币

其它农用地(剔除坑塘水面部分)

0.0901

土地补偿费

122.335

11.0224

黄阁镇沙仔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2

7.8732

货币

建设用地

1.4810

土地补偿费

244.671

362.3578

黄阁镇沙仔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1034

土地补偿费

69.906

7.2283

黄阁镇沙仔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黄阁镇沙仔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莲溪经济联合社

林地

1.6274

土地补偿费

53.5079

87.0789

莲溪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199

62.1992

莲溪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236

土地补偿费

107.0169

2.5256

莲溪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1036

土地补偿费

30.5762

3.1677

莲溪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莲溪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经济联合社

耕地

0.0010

土地补偿费

61.2

0.0612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9

0.0459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7311

土地补偿费

76.44

55.8853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199

27.9426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985

土地补偿费

53.5076

5.2705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03

3.7647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220

土地补偿费

107.0181

2.3544

乌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乌洲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

养殖水面

0.0158

土地补偿费

76.4430

1.2078

留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15

0.6039

留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015

土地补偿费

107

0.1605

留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留东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

水浇地

2.1500

土地补偿费

69.0504

148.4584

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51.7878

111.3438

园地

0.0156

土地补偿费

60.4166

0.9425

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3.1538

0.6732

建设用地

0.0495

土地补偿费

120.8383

5.9815

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阁镇东湾、东里、沙仔、莲溪、乌洲、留东经济联合社、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阁镇东湾、东里、沙仔、莲溪、乌洲、留东经济联合社、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阁镇东湾、东里、沙仔、莲溪、乌洲、留东经济联合社、万顷沙镇福安经济联合社

2016年10月21日至

2016年10月31日

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冯劲飞、李国云:84985743、)39910591;

横沥、黄阁国土所(联系人:伍后伏、胡谦,电话:39090633、84956833),

2016年11月1日至

2016年11月1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45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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