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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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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公告(穗府征【2016】96号)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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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6〕9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321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43.3615公顷(合650.42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横沥镇庙南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8.1580公顷(合572.37亩)、庙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2035公顷(合78.05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庙南经济联合社

耕地

21.0526

土地补偿费

139.812

2943.4061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4.859

2207.5546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5.7082

土地补偿费

122.335

698.3155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2

498.7968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0.0010

土地补偿费

122.300

0.1223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400

0.0874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养殖水面

3.6954

土地补偿费

174.765

645.8266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3

322.9133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2.0071

土地补偿费

122.335

245.5396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2

175.3854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5.4369

土地补偿费

244.671

1330.2518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2568

土地补偿费

69.906

17.9519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庙南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庙南经济联合社

耕地

0.1306

土地补偿费

139.812

18.2594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4.859

13.6946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0.0120

土地补偿费

122.333

1.4680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87.383

1.0486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5.0609

土地补偿费

244.671

1238.2555

庙南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85.5455

庙南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21.3864

合计

1379.6580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

2016年9月20日至

2016年9月30日

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李浩坤:39910591);

横沥国土所(联系人:刘鸿鹄,电话:84968567)

2016年10月1日至

2016年10月11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 32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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