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南征(2020)2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223号文),需将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26公顷(均为耕地,合5.1390亩)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涌镇马克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股份合作经济社0.3426公顷(合5.139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东涌镇马克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426公顷,属于该社经济发展留用地,不需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该批次不再安排留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19〕22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代鹏,联系电话:020-3905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