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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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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N方案

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南沙段)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02-20
【浏览字号 : -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南沙段)

申请用地总面积

154.9492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52.2383

权 属

地 类

合     计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总计

154.9492

145.7858

9.1634

(一)农用地

148.4226

139.6067

8.8159

耕地

46.3657

42.9052

3.4605

其中:基本农田

32.3271

28.1539

4.1732

林地

5.2436

4.8332

0.4104

园地

34.8994

31.6797

3.2197

养殖水面

57.5651

56.0937

1.4714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4.3488

4.0949

0.2539

(二)建设用地

2.7109

2.3952

0.3157

(三)未利用地

3.8157

3.7839

0.0318

  续一:

建设项目用地

预 审  文 件

预审机关

自然资源部

批复文号

自然资办函﹝2019﹞1834号

预审意见: 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项     目

批准文件

批准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文号

粤发改核准﹝2019﹞31号

建设规模

项目全长32.4公里

工程设计

批准文件

批准机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批准文号

粤交基﹝2020﹞187号

工程概算

2004847.47万元

功 能 分 区 名 称

用地面积

互通交叉工程用地

78.0696

桥梁工程用地

56.5885

服务区用地

12.7578

服务区(经营性用地)

0.6000

沿线设施用地

6.9333

  续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转  用  面  积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农  用  地

148.4226

139.6067

8.8159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53.9135

48.4241

5.4894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规 划

需 调 整 规 划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省 级

省 级

市 级

市 级

县 级

符合

县 级

镇 级

镇 级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本年度计划指标

结转计划指标

农用地

其中:耕地

148.4226

53.9135

按规定申请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52.2383公顷、农转用指标148.4226公顷、耕地指标53.9135公顷。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46.3657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7.5478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义务单位缴纳

耕地开垦费总额

2414.7368

平均缴费

标准

44.7891

实际补充

耕地总费用

17007.0668

平均费用

标准

315.4510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440000202009845356

补充耕地情况

需补充情况

已补充情况

补充耕地数量

53.9135

53.9135

补充水田规模

32.4274

32.4274

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889572.75

889572.75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编号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编号

挂钩水田规模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编号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万顷沙镇

社(村)

红港经济联合社、红江经济联合社、红洋经济联合社、民立经济联合社、沙尾二经济联合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水 田

1.8060

32.8750

8

4

水浇地

1.6545

32.8750

6

6

旱 地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0.4104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园       地

3.2197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养 殖 水 面

1.4714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2539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建 设 用 地

0.3157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未 利 用 地

0.0318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206.1766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06.1766

征地总费用

4027.3154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39.5000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65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22

征地前人均耕地

0.1362

征地后人均耕地

0.1354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为0.9165公顷,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在南沙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项目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万顷沙镇

社(村)

红港经济联合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水 田

水浇地

旱 地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0.0048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养 殖 水 面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044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建 设 用 地

0.0990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未 利 用 地

0.0054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2.5560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5560

征地总费用

49.9272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39.5000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1

征地前人均耕地

0.0638

征地后人均耕地

0.0637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为0.0114公顷,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在南沙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项目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万顷沙镇

社(村)

红江经济联合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水 田

水浇地

0.0113

32.8750

6

6

旱 地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0.0166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养 殖 水 面

0.0007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001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建 设 用 地

0.0887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未 利 用 地

0.0023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2.693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6933

征地总费用

52.6084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39.5000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1

征地前人均耕地

0.0579

征地后人均耕地

0.0579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为0.0120公顷,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在南沙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项目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万顷沙镇

社(村)

红洋经济联合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水 田

0.0776

32.8750

8

4

水浇地

0.0530

32.8750

6

6

旱 地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0.0282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养 殖 水 面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390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4.4505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4505

征地总费用

86.9334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39.5000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7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3

征地前人均耕地

0.0325

征地后人均耕地

0.0323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为0.0198公顷,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在南沙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项目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四)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万顷沙镇

社(村)

民立经济联合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水 田

1.5957

32.8750

8

4

水浇地

1.3257

32.8750

6

6

旱 地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2.6230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养 殖 水 面

1.4190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1534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0.0188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160.5510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60.5510

征地总费用

3136.0965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39.5000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41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17

征地前人均耕地

0.1758

征地后人均耕地

0.1745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为0.7136公顷,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在南沙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项目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五)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万顷沙镇

社(村)

沙尾二经济联合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水 田

0.1327

32.8750

8

4

水浇地

0.2645

32.8750

6

6

旱 地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0.4104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园       地

0.5471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养 殖 水 面

0.0517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570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建 设 用 地

0.1280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未 利 用 地

0.0053

按年产值32.8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6倍计,安置补助费倍数6倍计。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35.9258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5.9258

征地总费用

701.7499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39.5000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1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5

征地前人均耕地

0.1424

征地后人均耕地

0.1420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积为0.1597公顷,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已承诺在南沙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做好该项目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衔接工作。

  五、供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里、个

申请供地情况

功能分区

供地方式

供地面积

互通交叉工程用地

划拨

78.0696

桥梁工程用地

划拨

56.5885

服务区用地

划拨

12.7578

服务区(经营性用地)

出让

0.6000

沿线设施用地

划拨

6.9333

合  计

154.9492

指标适用情况

功能分区

数量

申请用地

原有用地

(改扩建项目)

指标控

制面积

指标对

应条件

互通交叉工程用地

3

78.0696

115.0000

高速公路六车道,互通立交形式为Y型枢纽互通式立交、II型枢纽互通式立交、I型四肢菱形互通式立交。

桥梁工程用地

17.839

56.5885

56.5885

主线桥梁总长度3.360公里,桥宽35.5米;支线桥梁总长度8.072公里,桥宽33.5米;联络线桥梁总长度6.407公里,桥宽27.5米。

服务区用地

1

12.7578

13.8880

高速公路六车道,主线路段平均交通量为74503pcu/d,支线路段平均交通量为63725pcu/d,大型车比例为36.90%。

服务区

(经营性用地)

0.6000

沿线设施用地

5

6.9333

6.9333

高速公路六车道,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

说明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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