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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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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3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91号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经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申请,根据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现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9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91号房屋为无证房屋,产权人(户主)为陈顺荣。该户在册户籍人口为6人,该房屋现在为被征收人自住。
二、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被征收人:陈顺荣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提供以下两个补偿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积为83.85平方米,补偿面积为79.66平方米(83.85平方米×95%=79.66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79.66平方米。按1.6倍置换安置房,现征收人提供横沥安置区的房源作为安置房,可置换高层住宅(带电梯)为127.46平方米(79.66平方米×1.6=127.46平方米)。另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还可根据户籍人口数6人,按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单价按房屋征收合同签订当年度该安置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96.64平方米,约为0.145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4350元(0.145亩×3万元/亩=4350元)。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145亩×1.5万元/亩=217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6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共计为90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127.46㎡×15元/㎡/月=1911.9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79.66㎡×400元/㎡=31864.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79.66㎡×1200元/㎡=95592.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给予6人×5万元/人=3000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79.66㎡×800元/㎡=63728.00元奖励。
5.经实测并经核查,被征收房屋2007年7月1日后新建建筑面积83.97平方米,该部分无报建手续,依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偿,不予安置。建安成本补偿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共117558.00元(83.97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17558.00元)。
6.安置房源结算差价问题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为混合结构,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积为83.85平方米,补偿面积为79.66平方米(83.857平方米×95%=79.66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79.66平方米。经评估,该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899515元,扣除该户宅基地面积83.85㎡所占的安置补偿费用16569元(宅基地面积0.126亩×131500元/亩),最终被征收人可得房屋补偿费用为882946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96.64平方米,约为0.145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4350元(0.145亩×3万元/亩=4350元)。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145亩×1.5万元/亩=2175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6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共计为90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79.66㎡×15元/㎡/月=1194.9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3584.70元。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79.66㎡×400元/㎡=31864.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79.66㎡×1200元/㎡=95592.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给予6人×5万元/人=3000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79.66㎡×800元/㎡=63728.00元奖励。
5.经实测并经核查,被征收房屋2007年7月1日后新建建筑面积83.97平方米,该部分无报建手续,依据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偿,不予安置。建安成本补偿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共117558.00元(83.97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17558.00元)。
本公告发布后七个自然日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上述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协调;协调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颜先生,电话:39053149,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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