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南府征补〔20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南沙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开发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面积共6.3325公顷,其中农用地5.9536公顷(耕地4.8181公顷、园地0.4726公顷、其他农用地0.6629公顷),建设用地0.3606公顷,未利用地0.018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8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93.9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公示期内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及条款的书面意见书向我区反馈意见。
六、公告公示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8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预公告示意图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020-34689901;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镇规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33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以及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3325公顷,其中,农用地5.9536公顷(耕地4.8181公顷、园地0.4726公顷、其他农用地0.6629公顷),建设用地0.3606公顷,未利用地0.0183公顷。具体结果以用地批准结果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按实际征地面积10%计算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征地 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区 2020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征用我区横沥镇庙 南村土地面积6.3325公顷(94.9875亩),其中0公顷(0亩) 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8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 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第五档),合计费用共93.96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