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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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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统计日期:11月25日-12月2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125号 | 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沙万达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太港粗白砂 糖”案 |
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沙 | 王文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且涉案食品未造成人身损害,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11/21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1/21 | |
2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129号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花辣花辣川菜火锅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酸菜案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花辣花辣川菜火锅店 | 何灵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暂未履行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17 | |
3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130号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茶社饮品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徐伟玲(广州市南沙区茶社饮品店) | 徐伟玲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 2018/12/19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17 | |
4 | (南)食药监食罚决审[2018]000120号 |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李敏飞蔬菜档(李敏飞)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芹”案 |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李敏飞蔬菜档 | 李敏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2/14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10 | |
5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队处字〔2018〕109号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鉴泉餐厅(陈鉴泉)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边鱼”案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鉴泉餐厅 | 陈鉴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警告 | 自动履行; 2018/12/20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20 | |
6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四处字〔2018〕00010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仁燕百货商场(贝仁财)涉嫌销售霉菌项目超标的鸡蛋仔(原味)案 | 广州市南沙区仁燕百货商场 | 贝仁财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不合格食品 | 自动履行; 2018/12/18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18 | |
7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四免处字〔2018〕00009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仁燕百货商场(贝仁财)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樱桃脯”、“野生乌梅”和“野生甘桔”案 | 广州市南沙区仁燕百货商场 | 贝仁财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12/18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18 | |
8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处字〔2018〕000089号 | 广州市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枸杞案 | 广州市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 辜福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警告 | 暂未履行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20 | |
9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处字〔2018〕0071号 | 广州正量饮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可乐味碳酸饮料加工用浓浆案 | 广州正量饮料有限公司 | 潘禹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 | 暂未履行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12/14 | |
10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处字[2018]000011号 | 广州健辉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案 | 广州健辉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 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罚款 |
自动履行; 2018/07/13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6/19 | ||
11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东免处字[2018]108号 | 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医院涉嫌经营使用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 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医院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免于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10/12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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