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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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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知识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及清明节专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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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抽检信息】

  根据2020年度抽检计划,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区范围内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本次抽检共抽取样品108批次,其中流通环节15批次、餐饮环节57批次、生产环节11批次、清明节专项食品25批次。经检验,实物质量及标签合格样品108批次,实物质量及标签合格率为100%(具体产品抽检信息见附件)。

  【消费提醒】

  关于河豚毒素:

  河鲀毒素属于剧毒物质,可引发急性中毒。河鲀毒素是自然界毒性最大的非蛋白质神经毒素之一,毒性约为剧毒氰化钠的1,250 倍,该毒素理化性质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甚至100℃加热5 小时仍不能将毒素完全破坏。河鲀毒素中毒潜伏期一般在10 分钟至3 小时,患者首先感觉面部或手脚感觉异常,随后可能出现眩晕或麻痹,也可能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症状,继而可能会呼吸急促,并可能出现低血压、抽搐和心律不齐,重者可致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病死率高。

  中毒原因是食用了含有河鲀毒素的食品。河鲀毒素主要存在于河鲀和刺规等鱼种中,在云斑裸颊虾虎鱼、加州蝾螈、织纹螺等中也存在。导致河鲀毒素中毒原因主要包括:部分消费者抱有侥幸心理,盲目尝鲜引发中毒;含河鲀毒素的食品同其他食品混在一起被捕捞或捡拾,误食导致中毒;个别生产经营者未对食品原料进行严格筛选,导致含河鲀毒素的食品混入。从近年河鲀毒素食物中毒案例来看,中毒主要发生在每年9 月份至翌年5 月份,沿海地区居多,内陆地区较少,中毒场所绝大多数为家庭。

  专家建议:1.含有河鲀毒素的食品安全风险高,依法应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收购、加工、经销海产品、水产品等产品时应严格把关和挑选,防止有毒食品混入,要将挑捡出的有毒鱼种、螺类等食品应进行统一销毁处理,防止捡拾者误食中毒。消费者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含河鲀毒素食品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2.消费者切勿食用含有河鲀毒素的食品及其制品。不要捡食不认识的鱼类、螺类等产品,应通过正规途径采购;同时要提高防范能力,一旦发生河鲀毒素中毒,应立即自行催吐并尽快到医院就医。


  附件:1.南沙区2020年3月食品及清明节专项食品抽样检验样品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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