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明珠湾区| English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长者助手|登录

明珠湾区|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民政信息 > 社会组织信息 > 通知

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2-06-16
【浏览字号 : -

全区各社会服务机构:

  为贯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社管发〔2022〕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决定从2022年6月至11月底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对象

  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在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

  三、监管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监管举措

  (一)自查整改(2022年6月—9月)。

  区内各社会服务机构应结合2021年度工作报告、对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检查抽查(2022年9月—10月)。

  在自查整改基础上,结合2021年度抽查监督工作,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不低于3%检查量对全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三)总结整改(2022年11月)。

  各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南沙区民政局提交整改报告。南沙区民政局将视整改情况对社会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行动。

  (二)做好自查整改。请各社会服务机构认真对照自身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在2021年度工作报告表格中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见附件)。已提交2021年度报告的,下载本通知表格填报自查整改情况,并将上述材料发送至我区培育发展基地邮箱nspyjd@126.com。

  (三)配合检查监督。在开展现场检查或审计时,各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配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在一定期限内发出《检查结果通知书》;社会服务机构要及时按照《检查结果通知书》中列明的问题进行整改,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报送整改书面材料。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所有

    联系电话:020-1234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南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100790号-1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