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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发改局发布日期: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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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依 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公安部门 | 1 | 养犬管理费 |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政府令33号1997年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穗公〔2010〕142号 | 个人 | 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
公安部门 | 2 | 居住证工本费 | 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 个人 | 20元/证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限于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 |
人社部门 | 3 |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 粤价函〔2003〕167号,穗价函[2011]466号 | 个人 | 20元/卡 | 缴入地方国库 | 人社部门 | 限于补换领,首次办理工本费已从2010年1月1日停征。 |
各有关部门 | 4 | 考试、考务费 |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 〔2007〕 545号,粤价函〔1997〕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粤价函〔2013〕1499号,粤发改规〔2018〕9号 | 个人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缴入地方国库 | 考试机构 | |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次目录清单不公布相关考试收费项目。 3.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8〕2646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机动车牌证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等10项收费市、区两级收入并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4.根据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设立的“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项目,因具体收费标准暂未制定,待正式制定后再增补进入目录清单。 5.本清单仅列我市实际发生收入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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