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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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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全面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我局根据《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穗南自贸〔2018〕1号),编制了经管委会、区政府决定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保留的区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清单范围及内容
本公告发布的《南沙区有关部门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是经管委会、区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主要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管委会和区政府处理决定、价格管理方式等内容。
二、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规定,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对保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根据管委会、区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进展和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27日
南沙区有关部门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管委会和区政府处理决定 |
价格管理方式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环保水务局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通过)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审批 |
环保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通过,国务院令第460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水利部令第47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环保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管委会和区政府处理决定 |
价格管理方式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环保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市场调节价 |
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
农林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符合林业调查规划相应资质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6 |
海域使用论证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农林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有关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管委会和区政府处理决定 |
价格管理方式 |
7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农林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订)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5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具有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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