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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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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履行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刘鹏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地址:***************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向当事人作出《催告履行通知书》(穗环(南)催告〔2024〕3号),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4〕2号)处罚决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2024年5月31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其身份证住址邮寄上述文书,但上述文书分别于同年6月3日、6月6日因“拒收”被退回,且当事人任职的广州永广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址。现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穗环(南)催告〔2024〕3号),现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申领《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6万元(陆万元整)及加处罚款6万元(陆万元整)。
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履行通知书》(穗环(南)催告〔2024〕3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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