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3-11-21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3〕16号)
当事人:青松林
对当事人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一案,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3〕16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8万元(壹拾捌万元整)。
2023年11月3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及其向我局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但上述文书均于11月16日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妥投。同时由于当事人已搬离原住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因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南)法罚〔2023〕16号),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领取上述文书。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
限当事人在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穗环(南)法罚〔2023〕16号--青松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