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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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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52号)
当事人:青松林
2023年4月23日、4月25日,经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产废单位收购了大量危险废物,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4.26的规定,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和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18万元)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文书,同年9月4日,因该当事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多次被退回妥投。2023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邮寄上述文书,同月12日,因同样原因再次被退回妥投。另外,青松林已搬离联系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现因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52号),现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领取上述文书。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听证组织机关为我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南)罚告〔2023〕52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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