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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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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加处罚款决定书》(南环加罚〔2021〕2号)
当事人:杨月春
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南环加罚〔2021〕2号),决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70000元(柒万元整)。
现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南环加罚〔2021〕2号)。限当事人在上述决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领取上述《加处罚款决定书》及《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上述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加处罚款决定书》(南环加罚〔2021〕2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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