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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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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1〕32号)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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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月春

原广州碧华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建成的服装加工项目未办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擅自将该项目投入生产,当事人杨月春是原广州碧华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1〕36号),并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上述案件经我局审查结束,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1〕32号),处罚款70000元(柒万元整)。

现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1〕32号)。限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楼)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1〕32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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