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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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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建华洗衣厂(经营者:梁添有):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34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9万元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已于2020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不服我局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粤7101行初47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你单位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21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环催告字〔2021〕5号)。
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催告书,该催告书的内容是: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重新申领《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39万元及加处罚款
39万元,合计78万元(加处罚款自2020年9月25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11700元,加处罚款额以罚款额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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