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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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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穗特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2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已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环催告字〔2020〕35号)。
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催告书,该催告书的内容是: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重新申领《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合计30万元(加处罚款自2020年1月5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4500元,加处罚款额以罚款额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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