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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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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98662996F
法定代表人:刘桂萍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自编21号之二
经查,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4.9.2项的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29号),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本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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