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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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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广州市穗特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784043393
法定代表人:李启其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自编万洲均沙路12号(厂房2)101
经查,你公司2018年10月24日,厂界西南外5m(监控点3#)、厂界西南外5m(监控点4#)、厂界南外5m(监控点5#)臭气浓度,均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臭气浓度标准值(臭气:20(无量纲)),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6.2.2.10项的规定,于2019年8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121号)。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市穗特鞋业有限公司罚款15万元。
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本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1日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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