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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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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通用设备制造业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一案,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252号),并于2018年10月27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16290元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环催告字〔2019〕41号),该催告书的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罚款16290元及加处罚款16290元,合计32580元(加处罚款自2018年11月12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488.7元,加处罚款额以罚款额为限)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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