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广州乐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P8X9F
法定代表人:冯英俊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牛角村榄北路国泰街353号之二102
经查,你公司金属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94号),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乐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金属制品生产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乐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7万元。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9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本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6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邮政编码:51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