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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广州汇浦饲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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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广州汇浦饲料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7月18日厂界臭气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24号),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同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述处罚决定书。同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同年2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作出了《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南环延缴罚字[2019]2号),同意你公司延期至2019年6月22日前缴纳罚款15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环催告字〔2019〕60号),该催告书的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罚款15万元及加处罚款15万元,合计30万元(加处罚款自2019年6月23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4500元,加处罚款额以罚款额为限)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30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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