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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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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辉强金属表面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33083P
投资人:刘兆佳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村下墩大涌口自编5号
经查,你单位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62号)。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辉强金属表面处理厂停止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辉强金属表面处理厂罚款9万元。
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本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390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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