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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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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番禺兴业石油化工燃料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重油贮存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案,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7]263号),并于2017年10月9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不服我局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粤7101行初15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你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上述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粤71行终27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于2018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已履行缴纳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决定,但未履行立即停止重油贮存仓储项目的使用的处罚决定。
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南环催告字〔2019〕20号),该催告书的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即停止重油贮存仓储项目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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