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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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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广州市楚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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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广州市楚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RQ9XF

  法定代表人:孙杰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大道自编1号(厂房B)101

  你公司10L的废油漆桶及200L的废胶水桶储存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20项(1)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206号)。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你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罚款20000元。

  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本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10月11日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邮政编码:511458)

  电话:39053008、3905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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