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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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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2017年11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广州奥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7年10月19日
| 1、2017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7]217号),对当事人处以15684元的罚款。
2、2017年4月10日,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复查,复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70676)显示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为1.10×103mg/L、化学需氧量为1.35×103mg/L、石油类为212mg/L,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悬浮物:40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石油类:20mg/L),水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奥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奥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计罚日数共计14日,每日处罚金额为15684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219576元。
| 广州奥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2
| 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医院
| 2017年10月27日
| 1、2017年7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7]222号),对当事人处以2749.75元的罚款。
2、本局于2017年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正常经营。本局委托了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NS20170803)显示,当事人外排污水中的氨氮为14.5mg/L、粪大肠菌群数为35000个/L,均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10 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水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医院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医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计罚日数共计11日,每日处罚金额为2749.75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30247.25元。
| 广州市南沙区鱼窝头医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全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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